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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7年深圳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更新时间: 2017-05-24 收藏     

各区(新区)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1号)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广东省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粤新广印发〔2017〕5号)要求,我市即将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审核工作。现将上述文件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做好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审核工作:
  一 、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2、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3、总结发行单位2016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三、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和时间
  1、《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检查登记表》(登陆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进入“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入口”,填写表格并打印回执,填表说明参照附件)
  2、广东省实体书店情况调查表;
  3、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
  6、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批发企业看到此《通知》后,先在(网址http://203.91.45.54:8003/webapp/Login/user-longin!showLogin.action)上填报年审材料,各单位网上填报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待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上预审通过后,各单位方可打印网上年审填报材料(详见附件5)。
  7、明确事项
  (1)根据2016年新出台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报送年检资料,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可登陆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www.xwcbgdj.gd.gov.cn办事指南板块自行下载);
  (2)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在此明确“发行网点”应为本单位已进行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的发行分支机构;
  (3)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明确如下:有固定门面、有正式店名、营业面积超过10㎡、以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发行单位为“实体书店”;营业面积在10㎡以下的发行单位,如报刊亭、超市书架、书报摊等单位为“零售网点”。
  新华书店系统、邮政系统、出版系统、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等有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除了要报送集团(或总公司)本部的年度核验材料外,还需按附件1的要求报送集团及所属机构的汇总数据,并说明所属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
  8、发行单位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所属辖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9、外商投资批发企业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地址:福田区深南中路市民中心C区2126室,蔡鸣聿)
  所有单位需提供年度核验材料一式二份,除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发行单位留存外,由市局统一汇总后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留存一份。
  四、年审要求
  (一)市局负责对全市外商投资批发企业的年度核验,并于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外商投资批发企业按规定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各区请按照总局和省局通知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要求,对辖区内发证的发行单位开展年度审核工作(含外资零售企业和网上书店),加强宣传力度,要求出版物发行单位参加年审并认真填写《年度核验表》。
  (三)各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做好辖区内发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开展年度审核工作,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请各区认真填写《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并将填好的表格和年度审核总结。年度审核总结,其内容包括:1)、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2)、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3)、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4)、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5)、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书面材料及软盘或发送邮箱xwc@szwtl.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关于开展广东省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粤新广印发〔2017〕5号)
  2、《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检验登记表》填表说明
  3、2017年广东省实体书店情况调查表
  4、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5、深圳市新闻出版年审系统用户使用需知
  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3月15日
  (联系人:蔡鸣聿 联系电话: 88102311)
相关附件:1、关于开展广东省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粤新广印发〔2017〕5号).pdf
相关附件:2、《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检验登记表》填表说明.doc
相关附件:3、2017年广东省实体书店情况调查表.doc
相关附件:4、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doc
相关附件:5、深圳市新闻出版年审系统用户使用需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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