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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 广东省文化厅      更新时间: 2013-03-01 收藏     

2012年1月1日,《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全国第一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立法提供了一种整体思路,它的实施超越了以往有关法规偏重管理的局限,而放眼于长远、着眼于促进。《条例》共分总则、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等5章,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主要内容解读】

1、作为全国第一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的示范意义在哪?

这种示范意义体现在表明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统一立法是可行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诸多领域的系统性工程,理论界和操作界对相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研究尚不够透彻,对其进行统一立法难度较大。我省率先出台《条例》,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国内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建设和立法模式提供研究对象,促进相关研究的深化,同时也为以后国家和其他地区的类似立法提供参照文本。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总体上比较滞后,相关内容散见于一些单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比如,国家层面上的《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我省的《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一方面是偏重于管理,而不是着眼于促进,另一方面只涉及到公共文化服务的某一方面,不能顾及整体。其他省市也有在此领域加强立法的呼吁,但落实到具体立法项目上,还是侧重从单项上考虑,比如图书馆、文化馆站的立法,而不是作整体推进。我省第一个提出就公共文化服务统一立法,提供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立法的一种整体思路。

2、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有何作用?

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公共文化投入总量不足、结构欠合理。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主要集中在修建文化设施上,而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经费不足。二是区域文化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差距还很大。三是文化队伍建设成为软肋。不少县(区)文化人才队伍中具备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是空白。四是公共文化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空间不足、个别地方出现违规出租场所等现象。

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需要。《条例》将一些成熟的实践经验进行提炼,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使公共文化服务有载体、有活动、有保障,有利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3、《条例》是怎样对目前尚未得以清晰解释的“公共文化服务”概念作出界定的?

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目前尚没有正式、明确的解释,但是作为法规需要对基本概念作界定。《条例》第二条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是根据实际工作,分别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主体、表现形式等进行了初步界定。其中第一款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主体、对象、类别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对象是社会公众,类别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第二款是对公共文化服务概念中三个类别的进一步展开,采用逐项列举的方式直观展现公共文化服务涉及的领域。所列举的这些项目尽可能的全面反映目前实际中的具体内容,也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项目,比如图书馆、藏书藏品、群众文化活动等。

4、在《条例》中,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分别具体承担怎样的分工和职责?如何看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位置?

《条例》第五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分工和职责。一级政府是本地文化建设的领导机关,研究解决本地文化建设的全局性问题,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部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主要由文化主管部门承担。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都是文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同时,公共文化服务是个系统工作,其中的很多事项会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文化事业等公益事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不能缺少农村、社区基层这一环,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也在基层,特别是要改善农村地区文化设施少、文化活动少的局面,大力推进农村、社区文化室建设,在基层组织更多的文化活动,这都需要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5、由于很多公共文化建设是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它如何从资金上得以保障?如何看待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上的关系?

经费投入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在资金投入上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如此才能确保其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各项惠民措施,如设施建设、公益演出、文化活动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而且由于其具有公益性,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需要财政经费持续、稳定地投入,这也是要坚持政府主导的题中之义,在此基础上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为公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

6、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有哪些?将市场运作方式适度引入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将起到怎样的激励作用?

《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管理、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三种方式。其中第一种方式是落实《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可以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管理是委托人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私人藏品、设施的社会作用。近些年,部分地区将市场运作方式引入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管部门节省了成本,企业得到了宣传,群众获取了更多样的文化服务,形成三赢的局面。这种市场方式通常是主管部门将年度重大公共文化活动向社会发布并招标,中标的企业负责组织这些活动,或者主管部门组织文化活动,由企业提供赞助,企业可以对活动进行冠名并以一定方式作广告宣传,获得合理的回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7、《条例》是否就特定地区、特定群体采取不同方式以提供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作出规定?广东外来务工人员众多,我们如何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条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

对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权益的保护是《条例》的重点关注之一。公共文化服务具有普遍性,即对象是所有的人民群众。但在普遍性之下并不排除针对特点地区、特定群体采取不同方式提供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主要是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群众和学生、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这些地区和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获得公共文化服务的途径有限,需要政府倾斜性的服务提供。《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第十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以各种方式提供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有: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把文艺演出、广播电影电视送到群众身边;多生产反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貌的公共文化产品;通过培训、资助的方式培养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对开展的文化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等。我省是外来务工人员输入大省,长期以来,如何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是一个重大课题。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首先需要完善的是外来工文化活动阵地,《条例》第十六条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域建设综合性文化设施并免费开放,便于包括外来工在内的群众就近参加文化活动。

8、便民性是评价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基于这一点,《条例》都做出了哪些标准和评价依据?对于当前处于薄弱环节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条例》对其开展服务的方式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方便群众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之一。《条例》的多个条文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如第十八条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禁止事项等予以公布,以便公众知晓,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公示的服务事项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比如自然原因或设施维修等确需变更的,管理单位应当以便于知晓的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公告。

《条例》设专章规定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着眼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要加快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的进度,另一方面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不仅应作为站舍的静态存在,还应体现为活动、服务开展的常态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列举了举办文体、展览、讲座等活动,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等几种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这些是目前最常见的服务方式。

9、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后,广东省区域文化合作无论在档次、规模、内容上都较以往更深了一步,《条例》中是否在推进文化共建共享上提出一些可行性方案?

随着区域合作模式的兴起,区域文化合作逐渐成为常态。就我省来说,珠三角地区文化发展水平较高,更易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在珠三角地区打造全国性公共文化建设示范区的目标。《条例》回应了此项要求,但有关方案属于比较具体的工作,因此《条例》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实际上相关工作已开始推进,省文化厅制定了《珠三角地区文化共建共享项目实施方案》,按工作性质分为十大类,其中的广东数字图书馆实施方案、广东高新技术产业专题信息门户实施方案、广东城市24小时自助图书馆试点实施方案、文化资源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巡演活动实施方案、文物博物工作实施方案等六项属于公共文化服务范畴。

10、人才问题一直是困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难题,在培养、使用文化人才上,《条例》提供了哪些方式?

在人才培养和使用上,要打破自产自销的观念,拓宽文化人才的引进、使用渠道,不仅可以为我所有,也可以为我所用,一方面培养本地人才,另一方面以灵活的方式和政策吸引外来人才扎根创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采用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挂职、选拔、交流;聘用聘任、兼职客座、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培养、使用文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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