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本月起按新规征缴
来源: 广东文化网 更新时间: 2013-02-19 收藏
编者按:自本月起,凡是在深圳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自本月起,凡是在深圳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据了解,财政部在1997年出台过《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去年11月全面进入营改增之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于营改增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重新规范。新的计算方式为:应缴费额=销售额×3%。
此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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