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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月法定化每年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来源: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更新时间: 2017-05-24 收藏     

  2015年12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国内阅读推广领域第一部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的法规,将我市传统阅读活动“深圳读书月”法定化,并将4月23日世界读书日确定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阅读立法 彰显深圳特色

  我市是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较早的城市,自市委、市政府2000年创办“深圳读书月”以来,至今已16年。2010年,市委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加快学习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发〔2010〕14号),率先在全国推动全民阅读工作,创造了多个全民阅读的全国第一。2013年,我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全球全民阅读典范城市”称号等。但由于我市阅读推广工作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出现了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以及全民阅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等问题。

  《条例》共五章二十八条,通过明确和规范政府在全民阅读活动中的行为,促进全民阅读,为市民阅读提供更多更好的资源、产品和服务。

  规范政府责任 鼓励社会参与

  《条例》设计我市成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规定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由市宣传、文化、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组成,行使全民阅读工作的协调和决策职能。全民阅读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主管部门,办理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阅读立法始终体现着全民阅读活动政府促进、全民参与的立法理念。总则第三条即明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立法没有部门利益化的问题,是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的一次创新性探索。

  关注长远发展 保障未成年人阅读权利

  未成年人的阅读成长关系着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关系着城市市民素养的提升和城市的创造活力。调查表明,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阅读习惯、兴趣和能力的养成更为容易。未成年人阅读推广对个体的成长,社会的进步,乃至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壮大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保障未成年人的阅读权利,《条例》一是规定每年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规定市、区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开展未成年人阅读宣传;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类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活动。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推广未成年人阅读的责任主体,分别规定了公共图书馆、教育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针对未成年人阅读应当履行的职责。

  有效引导 鼓励“数字化阅读”发展

  近年来,人们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阅读的比例越来越高,数字化阅读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推广全民阅读的重要方式。经研究认为,数字化阅读尚处于发展之中,需要有效地完善和引导。用优秀、健康的阅读内容去抢占数字媒体的市场和阅读空间,创造更多适合深度阅读的数字化内容,是当前数字化阅读背景下的立法方向和立法重点。因此,《条例》要求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发布包括数字化出版物在内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应当包括数字化阅读服务内容。此外,还规定对于研究开发数字化图书阅读新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及通过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费提供数字化图书资源的网络运营商、移动通讯运营商等,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

  固化经验 支持阅读推广人开展服务

  阅读推广是深圳全民阅读的创新,已应用于各阅读机构和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条例》在总结深圳的实践基础上,提出: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阅读组织和个人作为阅读推广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单位提供公益阅读推广服务。同时规定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阅读推广公益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创新探索 多举措完善阅读保障

  阅读推广工作的稳步开展离不开有力的资金保障。《条例》就全民阅读促进的资金保障作了四个层面的设计:第一、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二,规定“市政府可以发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或者捐赠全民阅读基金”;第三,对符合政府鼓励方向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予以经费补贴,如:在非公立学校、工业区、产业园区等兴建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公共阅读设施的;非公共图书馆、阅览室等阅读设施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等等;第四,为进一步保障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规定“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相关阅读活动”。

  《条例》还明确关于阅读设施建设、阅读设施保护,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及相应阅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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